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保证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旨在客观考核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财务验收旨在客观审核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第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以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课题)验收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及对产业和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层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受托管理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中心受托管理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中心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组织实施,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确定第三方测试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开展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依据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八条 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确定1名财务专家担任组长。
验收工作应邀请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对口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联合承担单位及其协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第十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要充分发挥法人主体责任,配合中心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配合做好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于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牵头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列入中心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提前3个月向中心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报中心审批。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任务验收的准备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合同到期前3个月,中心组织启动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准备工作,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组织到期项目(课题)制定验收计划,确定第三方测试/评估/论证方式及机构,准备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 设备研发类项目(课题),需开展第三方测试;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课题),需开展仿真评估;总体类项目(课题)及成果以报告为主要形式的项目(课题),需开展论证。产品类或者应用类项目(课题),要求提供用户使用报告或应用情况报告。中心经征求项目(课题)责任专家意见,提出第三方测试/评估/论证要求。
第十四条 第三方测试机构的选定。中心为每个专项确定第三方测试机构范围,对第三方测试机构资质进行把关。项目(课题)第三方测试机构可通过单位自选或由中心指定的方式确定,确定的第三方测试机构需经项目(课题)责任专家签字确认,注意回避原则。
同一研究方向,同时有两家以上单位承担研究工作的,原则上应由同一家测试机构进行检验,以保证测试公正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 测试方案的确定。责任专家对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与测试机构拟定的测试方案审核通过后签字,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将专家签字确认的第三方测试方案报中心备案,同时启动测试工作。
第三方测试报告应覆盖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的所有技术指标,并出具总体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有知识产权要求的项目(课题),需开展知识产权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形式审查要求:是否满足项目(课题)合同要求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数量;提交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是否在项目(课题)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是否是项目(课题)牵头或参与单位申请的专利;是否重复在专项其他项目(课题)中作为成果提交。
第十八条 任务自验收:组织自验收,邀请责任专家或其他权威专家作为组长,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自验收意见。根据自验收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验收材料,提交责任专家审核。
第十九条 验收申请。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中心提交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申请书,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参加人员表,成果信息表,主要成果一览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自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对于实行第三方监理的项目(课题),由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
(四)对于实行第三方测试评价的项目(课题),由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
(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课题)出具的知识产权报告;
(六)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七)项目(课题)科技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牵头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在收到任务验收申请书、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及时依据申请安排预审或验收;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第四章 任务预审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项目(课题)验收质量,确保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正式验收会之前可依单位申请增加任务验收预审。
第二十二条 任务预审依单位申请分批开展,一般满4个项目(课题)可组织开展一批。
第二十三条 任务预审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4人,确定1名组长。
第二十四条 任务预审依据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为项目(课题)的验收内容全面把关,同时做好验收资料审查工作。资料审查重点审核任务验收材料准备的完整性,是否充分翔实。
第二十五条 对开展任务预审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依据任务预审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出具整改报告,并将依据整改情况修改完善验收材料,与项目(课题)责任专家协商时间,向中心提出正式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
第五章 任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中心收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验收申请后,依据工作安排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责任专家商定具体验收时间,并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抄送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开展第三方测试项目(课题),应商项目(课题)责任专家,根据需要安排现场抽测,对需要现场抽测但搭建抽测环境难度较大的项目(课题),可出具说明并请责任专家签字,可不安排抽测。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任务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
项目(课题)验收中,除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代表外,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用户单位均应派出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按照“统一设计、同期验收”的原则,以“项目群”或“项目(课题)群”的方式进行验收,并注重评价相关项目(课题)之间衔接互动和成果集成的情况。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的方式进行成果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在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中,三分之二以上任务验收专家同意后,方可通过任务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任务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任务验收意见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心,并提请重新验收,一个项目(课题)原则上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任务验收意见为“整改后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任务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2),专家组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人物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3),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六章 财务验收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中心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4);
(二)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三)项目(课题)基本信息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中心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汇总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课题)基本信息表,向工信部部财务司申请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验收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积极配合开展财务验收审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验收申请。财务审计结束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向中心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提出财务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5),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和相关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中央财政资金以为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四)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及附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附表。
(六)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七)特设账户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
(八)项目(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项目(项目(课题))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单位自筹、其他资金预算科目明细账纸质版(系统直接导出的明细账)。
有联合单位的,联合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联合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中心在收到财务验收申请书、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财务验收申请,及时依据申请安排预审或验收;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财务验收申请,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第七章 财务预审
第三十八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质量,确保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正式财务验收会之前可依单位申请增加财务验收预审。
第三十九条 财务预审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确定1名组长。
第四十条 财务初审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方式。通过听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验收审计情况汇报、质询、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如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初审的,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财务专家进行项目(课题)财务初审时,应对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进行审查,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是否存在影响项目(课题)验收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填写财务验收初审专家评价表。
第四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初审意见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中心提交财务初审整改报告和正式验收申请。
第八章 财务验收
第四十二条 中心收到单位财务验收申请后,依据工作安排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商定具体验收时间。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方式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中心可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如项目(课题)涉及基本建设,则需制定基建管理制度;以及上述制度的内容是否合理等。
(二)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各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是否按预算批复和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对参与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真实;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包括调剂后的预算);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课题)的支出与项目(课题)内容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课题)的预算调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五)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资产使用及处置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情况,设备类资产的使用效率及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财务验收专家在听取承担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及初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验收审计情况的汇报,审查上述书面报告,抽查相关会计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6),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格式参见附件7)。专家组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8),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为“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为“不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心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课题)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四十八条 中心依据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及相关材料,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格式参见附件9),报送工信部财务司备案。
第九章 验收结论及后续工作
第四十九条 项目(课题)综合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综合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的,综合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条 中心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和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10),下达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第五十一条 项目(课题)完成验收工作后,各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课题)完成验收工作后,各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将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后报中心。
第五十三条 中心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项目(课题)上报的科技报告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体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中心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并在5年内将不再受理责任单位申报的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记入中心科技信用档案,同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被验收项目(课题)用其他项目(课题)成果进行冲抵,则该项目(课题)以验收不通过处理,并酌情追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加重大专项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记入中心科技信用档案;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申请书》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申请书》
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
7.《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8.《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9.《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10.《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