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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以及中心相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  本细则适用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共同委托中心管理的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  中心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工作接受三部门和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  中心作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重大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对不同类型的任务实施分类精细化管理,对项目(课题)提供全生命周期指导、咨询和服务,并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开展过程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工作,保障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有序。

  第五  中心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实行责任专家制和项目专员制。每个项目(课题)设责任专家1名,项目专员1名,全程跟踪管理项目(课题)的实施情况。项目(课题)责任专家从专项总体组专家中遴选。

  第六  责任专家的职责:

  (一)参与立项项目(课题)的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的审核,做好项目(课题)立项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对项目(课题)的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及时了解项目(课题)进展,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建议;

  (三)参与项目(课题)的年度/中期检查及重点督导工作,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把关。

  第七  项目专员的职责:

  (一)跟踪了解评审现场情况,参与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任务合同书、预算书的审核,做好项目(课题)立项工作;

  (二)全程跟踪项目(课题)的实施情况,及时了解项目(课题)进展,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协调解决;

  (三)组织项目(课题)的年度/中期检查工作,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检查意见整改落实。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预验收/验收工作,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预验收/验收意见整改落实,直至完成验收工作。

  第八  责任专家和项目专员全程跟踪项目(课题)进展,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时主动向责任专家和项目专员汇报课题进展及存在问题。

  第九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承担重要项目(课题)或承担项目(课题)数量较多的单位需设立项目(课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专项对口管理机构应配合中心,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履行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章  过程管理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  项目(课题)过程管理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预算书为主要依据,根据课题任务分解及阶段划分情况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检查,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中期检查、重点督导与抽查等形式,以及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二  项目(课题)过程管理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会议审查、电话、邮件或视频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

  第十三  中心依据《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十四  中心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半年报及年度检查

  第十五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组织对各子课题的半年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半年报。中心组织责任专家对半年报进行审核。半年报情况作为年度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组织对各子项目(课题)的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自查,根据各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本年度已开展的自查情况,汇总编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经过责任专家签字审核后报送中心。中心组织对项目(课题)年度自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  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课题)总目标及本年度目标;

  (二)本年度任务执行情况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成果及应用情况;

  (四)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项目(课题)组织实施情况及管理工作;

  (七)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八  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课题)总目标和年度目标;

  (二)根据本年度执行情况,结合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详细说明下一年度的工作实施计划及措施;

  (三)按照任务分解及阶段划分的方法,将下一年度目标和考核指标按季度分解,做到可量化、可检查、可考核;

  (四)下一年度预算管理与使用计划。

  第十九  重大专项总体组专家根据项目(课题)责任专家对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材料确定检查方案,中心和重大专项总体组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检查方案中确定的项目(课题)进行检查。检查时,可邀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参与调研。

  第二十  检查工作结束后,重大专项总体组专家结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查情况、实地检查与座谈情况,起草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  中心应及时处理总结报告中反映的情况与问题,并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  中期检查是指在课题执行周期过半后,通过全面检查项目(课题)任务、财务和管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对能否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做出预估,对项目(课题)财务和管理情况做出评价。

  第二十三  中心根据项目(课题)的执行期,统一安排部署中期检查的时间,可与项目(课题)的年度检查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开展。

  第二十四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中期检查自查,编写中期检查自查报告,经责任专家审核后报送中心。

  第二十五  中期检查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课题)总目标及中期目标;

  (二)项目(课题)中期任务执行情况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课题)组织实施情况及管理工作;

  (五)项目(课题)预期成果及效益;

  (六)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六  中心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可邀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用户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七  中期检查专家组在审查和质询的基础上,讨论形成项目(课题)中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中期检查意见后30日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经责任专家审核后报送中心。

  

  第六章  重点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九  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责任专家、总体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在重要节点对项目(课题)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督导。

  第三十  对总经费或中央财政资金超过一定额度的课题,以及影响专项实施关键环节的重大、关键项目(课题),标志性成果类项目(课题),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发现进展缓慢项目(课题)设立由责任专家为组长、其他有关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为成员的督导组,不定期进行现场重点检查和督导。

  第三十一  重点检查和督导工作由中心安排部署,根据时间安排可与年度/中期检查合并开展。

  第三十二  被重点检查和督导项目(课题)编写自评价报告,于现场督导前一周提交中心和督导专家组。督导专家在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审查和质询,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督导报告和检查意见,并将重点检查和督导报告和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中心。

  第三十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检查督导组意见进行整改,30日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经责任专家审核后报送中心。

  第三十四  中心组织检查督导组专家审核整改报告,结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整改情况制定下一次重点检查和督导计划。

  第三十五  对有关键技术节点(转段)的项目(课题),按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时间节点,组织阶段评审。

  

  第七章  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  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检查、中期检查和重点督导是项目(课题)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动态调整一般包括预算调整、项目(课题)人员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的调整、项目(课题)研究内容或考核指标的调整、项目(课题)实施周期的调整等。

  第三十七  项目(课题)预算调整,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  项目(课题)人员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责任专家审核后报中心,中心研究形成处理建议,报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中心下达批复。子课题负责人、一般研究人员的调整,项目(课题)参与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批复并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包括用户单位)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名称变更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上报到中心,中心审批后下达批复,报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备案。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调整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责任专家审核后报中心。中心研究形成处理建议,报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中心下达批复。

  第四十  项目(课题)研究内容或考核指标调整。项目(课题)核心研究内容或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课题)一般研究内容或考核指标的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经责任专家审核后报中心。中心研究形成处理建议,报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中心下达批复。

  第四十一  项目(课题)实施周期调整。项目(课题)确因实施难度大、指标要求高,不能在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周期内完成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提出确保在延长期内完成的保障措施,经责任专家审核后报中心审批,报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  项目(课题)的撤销和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课题)未完成阶段性目标,整改后仍达不到阶段目标且无具体可落实实施的;

  (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课题)的研究团队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三)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四)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四十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如未按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执行,不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评估不合格的,检查整改不到位或项目(课题)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责任专家基本信息表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重点督导自评价报告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重点课题督导报告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调整批复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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