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 规章制度» 重大专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课题资金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课题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7〕74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国科发重〔2018〕31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受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由中心负责管理的重大专项课题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课题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其中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放管结合、权责对等、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课题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中心负责组织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含预算建议方案,下同),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督促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课题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批复预算调剂,组织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预算执行人失信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等工作。

第七条 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负责编制和执行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预算调剂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负责课题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适用于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

第九条 重大专项课题实行全口径预算编制,应当全面反映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确提出各项支出所需资金的来源渠道。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条 中心根据年度指南,组织课题申报及预算编报。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单位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预算,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课题预算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十二条 中心于立项评审结束后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第三方机构将预算评审初评意见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第三方机构提交补充说明材料。第三方机构根据初评结果、补充说明材料等组织复评并将评审结果报中心。中心将复评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

第三方机构预算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中心依据评审结果和年度概算控制数,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中心根据牵头组织单位下达的立项批复(含预算批复),向课题牵头单位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可在立项后拨付不超过该课题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待课题综合绩效评价通过后,中心提出其余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在以后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中心组织开展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验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应向社会公示(涉密内容除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十七条 中心制定重大专项课题资金预算执行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牵头单位拨付课题资金。必要时,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课题资金。

第十八条 课题牵头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和综合绩效评价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将课题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专项年度预算总额的调剂,由中心提出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二)课题年度预算总额调剂,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按原预算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

(三)课题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承担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课题参与单位的预算调剂,由课题牵头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中心下达批复通知。

(四)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需调减,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牵头单位审批;如需调增,需由课题牵头单位报中心审批。

(五)课题的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出终止的课题,课题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停止课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审计,向中心提交课题自评价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清单、资金支出凭证及资金执行情况明细等相关材料。

中心根据终止论证意见,提出终止处理意见建议,报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后,下达课题终止通知。课题牵头单位组织参与单位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五条 中心按规定组织课题综合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资金评议得分不得超过80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课题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要求退回。

(1)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或“整改后通过”的;

(2)课题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及以下的;

(3)课题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及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时发现的违规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收缴,按照财政部要求退回。

第二十九条 留用的结余资金由各单位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未使用完的,应及时按财政部要求退回。

第三十条 课题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中心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课题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资金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原则上与任务检查合并开展,充分利用已有的财务数据信息,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