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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课题过程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课题过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国科发重〔2018〕31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中心相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共同委托中心管理的重大专项(民口)课题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涉密课题的过程管理参照此细则并严格按照国家、中心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课题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报告、过程检查、年度预算执行、动态调整、课题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中心课题过程管理工作接受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和牵头组织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心依据重大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对不同类型的任务实施分类精细化管理,对课题提供全生命周期指导、咨询和服务,并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开展过程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工作,保障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有序。

第六条 中心为每个课题聘任责任专家。责任专家原则上从专项总体组专家中遴选,为中心项目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重大专项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过程检查工作。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研发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沟通,确保高质量完成课题任务,并积极推动课题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九条 中心开展课题过程管理应充分发挥课题牵头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作用。

 

第三章  年度报告和过程检查

第十条 课题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中心报送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课题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年度课题总体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关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作为过程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中心组织对课题牵头单位提交的课题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重大专项年度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提交三部门。

第十二条 过程检查一般实行会议或现场检查方式。过程检查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为 5~7 人。

第十三条 对重点课题(包括中央财政资金金额较大的课题、标志性成果类课题、重大风险类课题等),中心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及课题责任专家建议,开展专题检查;对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一般性课题,以课题牵头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过程检查重点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取得的突出进展、课题组织实施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对课题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预判,形成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课题,牵头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责任专家审核后报送中心。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心依据课题年度报告和过程检查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及时向课题牵头单位拨付资金。课题牵头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

 

第四章  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课题牵头单位可就课题任务书约定的相关内容、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可能影响课题任务目标完成的有关事项提出调整申请。中心可根据课题年度报告、过程检查等情况直接提出调整意见。在课题到期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课题调整申请。

第十七条 课题动态调整一般包括考核指标调整、预算调整、实施周期调整、承担单位调整、人员调整等;根据调整事项内容,分为重大调整事项、重要调整事项和一般性调整事项。课题牵头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课题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重大调整事项。中心组织专家对课题重大调整进行论证,形成调整意见建议,经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下达批复。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一)课题核心指标调整;

(二)参与单位之间中央财政资金调剂数额较大;

(三)课题参与单位变更且变更单位间中央财政资金调剂数额较大;

(四)其他需要论证审批的调整事项。

第十九条 重要调整事项。中心根据专家对课题重要调整进行审核,形成调整意见建议,经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下达批复。重要调整事项包括:

(一)课题负责人调整;

(二)课题一般性指标调整;

(三)参与单位调整;

(四)课题实施周期调整;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调整事项。

第二十条 一般性调整事项。中心对课题牵头单位进行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备案。一般性调整事项包括:

(一)子课题负责人及其他研究人员的调整;

(二)课题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名称变更;

(三)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调整课题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调整事项。

 

第五章  课题终止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心和课题牵头单位均可提出终止课题的建议:

经实践证明,课题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调整措施;

在完成主要研发任务的前提下,未完成规定的产业化或应用示范任务且影响专项目标实现;

课题未完成阶段性目标,整改后仍达不到阶段性目标且无可行整改措施的;

课题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完成课题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研究团队、骨干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课题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课题无法进行;

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合同任务书/预算书中规定其它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课题实施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出终止的课题,课题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停止课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审计,向中心提交课题自评价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清单、资金支出凭证及资金执行情况明细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心成立由5-7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课题任务、经费使用及档案归集情况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中心根据终止论证意见,提出终止处理意见建议,报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后,下达课题终止通知。课题牵头单位组织参与单位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如存在未按课题任务合同书执行、不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不接受监督检查、违规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检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中心视情况轻重将采取质询、约谈、通报批评、缓拨/停拨经费、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课题牵头单位申报资格等措施,记入科研信用记录档案,并将有关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中心报请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当国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和调整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工作细则(暂行)》(产发〔2017〕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