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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产发〔2016〕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心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准确和完整,并做到程序规范和及时。

  第四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一般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五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中心权益、尊重个人隐私等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心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成员由各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处,人员由各处室有关负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审议信息公开目录、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各处室信息工作年度考核情况。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等;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社会公众向中心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各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中心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处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处室相关业务的信息目录制定、公开信息采编、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等。

  各处室应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信息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中心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一)中心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和联系方式;

  (二)中心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中心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一)评审专家名单、科研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及监督和评估结果;

  (二)人事任免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中心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等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向中心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得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程序:

  (一)各处信息员根据工作要求负责制作拟公开的信息,经所在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审核后,会签综合处和风险管理处,如涉及财务相关工作需会签财务处。

  (二)会签完成后,报分管主任审批、主任签发。

  (三)需要在中心门户网站发布的,由各处负责信息采编、上传,由综合处在网站相关栏目发布。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和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中心、处室或者个人的名义,受理、答复申请人向中心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中心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门户网站或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更新信息,并收集、听取社会公众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心各处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各处室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中心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中心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