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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召开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
2024年6月16日下午,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余涛主持召开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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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第三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国科发重〔2018〕315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文件要求,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释放创新活力,有效提升科研绩效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一)过程管理主要由承担单位负责。原则上,承担单位应针对关键节点,对项目实行“里程碑”式管理,“里程碑”节点检查应邀请责任专家参加。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中心将结合中期检查等工作开展随机抽查。
(二)精简上报材料。承担单位不再填报半年报、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材料。除专项相关制度规定的信息和材料外,中心不得随意要求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原则上,承担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参与单位、个人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
(三)减少检查频次。重点核心任务攻关项目实施定期检查;一般性项目实施周期内原则上只开展一次过程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关检查突出目标导向、绩效导向,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尽量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除出现重大风险问题的项目外,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不做重复检查。
(四)精简项目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及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综合绩效评价前,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开展结题财务审计。由档案检查专家对课题全周期文件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合并技术、财务、档案验收程序,实施以目标导向为核心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学术贡献和解决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主要评价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应用示范类项目主要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实用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推进相关科技管理权限下放
(一)项目负责人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中心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有关备案事项依据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中心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费用调剂全部由承担单位负责审批,报中心备案。直接费用管理依据有关文件执行。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四)开展加大间接经费预算比例试点。纳入《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9〕4号)试点的单位,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突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一)绩效支出向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在保障项目任务完成和间接费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从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绩效支出,优先支持青年科研骨干。
(二)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兼职操作办法。承担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受益的具体办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
(一)强化主体责任。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二)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中心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受理对承担单位未落实政策要求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010-68207746,投诉举报邮箱为:shensu@idpc.org.cn。
(三)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和整改。承担单位应对自身落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堵点难点并加以纠正解决。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中心正在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改革前中心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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