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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党总支)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提高纪检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单位纪律审查报告(报备)报审工作办法(试行)》《工信和信息化部直属机关纪委纪检工作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党总支纪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党总支纪检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部党组工作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纪检信访举报,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合理解决纪检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纪检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纪检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有关规定处理纪检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四条 中心党总支应严格按照驻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要求报送纪律审查信息,并抄报部直属机关纪委。
第五条 中心党总支纪检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对中心党支部、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中心干部职工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职工对自身违纪违法行为主动向中心党总支报告;
(四)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纪检信访举报;
(五)依规依纪应由中心党总支受理的中心各党支部、党员和职工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六)对中心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由中心党总支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中心党总支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有关职能处室或业务处室职责范围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四)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七条 中心纪检归口部门归口受理纪检信访举报,公布纪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电子邮箱等,收集相关的举报或情况反映。
第八条 接收。中心纪检责任部门统一接收上级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信访举报。对接收的信访举报,要区分信访举报方式,妥善处理。
(一)办理来信。接信人员对接到的来信要及时拆阅并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随信寄来的有关证明材料,要逐一清点登记,并随信件一起呈批。以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的信访举报信件,参照纸质来信程序办理。
(二)接待来访。接待来访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来访接待场所进行,接访人员要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接访时注意核实来访人身份信息,做好谈话记录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来访人不愿意透露身份的,按照匿名信访举报登记。
对中心党员、职工到来访接待场所主动交代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报告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党总支书记,并按规定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接听举报电话。接电人员要耐心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问清来电人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认真如实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应向来电人复述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如属于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九条 登记。中心纪检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纪检信访举报的接收登记工作,逐件编号、建立台帐。登记时应注明信访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要求,反映人及被反映人的职务、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日期等信息。对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不记入台帐。
第十条 呈批。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中心纪检责任部门登记、摘抄、报批后,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
(一)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部门、单位或处室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或处室反映。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初次纪检信访举报件,报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党总支书记签批;对于重复信访举报件,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领导通报情况。
(三)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径送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党总支书记阅知,并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中心党总支书记或总支纪检委员问题的信访举报,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信访举报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登入台帐,接收、移交情况可另行登记。
(四)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报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党总支书记签批后,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办理。对纪检信访举报,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
(一)对于无实质举报内容的或不具备可查性的纪检信访举报件,暂存处理。
(二)对于具备一定可查性的纪检信访举报件,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于未发现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了结。
(四)对于发现违纪问题但情节轻微且当事人悔过态度较好,可不追究党纪责任的,经中心党总支批准,给予相应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建议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后,予以了结。
(五)对于发现违纪问题,调查核实后确应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务责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由中心党总支报部直属机关纪委,并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办结。信访举报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举报件。信访举报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经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党总支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反馈。实名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结论,及时反馈信访举报人。匿名信访举报办结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纪检信访举报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后,按“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立卷归档,做到一件一卷,统一编号,编撰目录,归档成册。归档材料需齐全完整,账册一致。档案应专门保管、专柜存放。严禁将信访举报有关材料丢弃、泄漏或者遗失。
第十五条 综合运用。定期统计纪检信访举报数据,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有关信访举报的统计表;分析纪检信访举报数据,掌握规律,向中心党总支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实名纪检信访举报,是指信访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向中心党总支检举控告党支部、党员以及干部职工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行为。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虽有署名但不是信访举报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纪检信访举报,按照匿名纪检信访举报处理。对于匿名纪检信访举报材料,不得擅自核查信访举报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中心纪检责任部门收到属于受理范围的署名纪检信访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署名信访举报人联系(来访举报的,应当面核实相关信息),确认为实名纪检信访举报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实名信访举报人。重复信访举报已经告知的,不再告知。
第十八条 实名信访举报处理结果应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实名信访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办理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信访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支部、党员或职工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纪检信访举报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部门及处理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信访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信访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信访举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信访举报人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信访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信访举报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部门以及处理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保障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对于诬告陷害他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纪检责任部门核查认定信访举报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党总支书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心纪检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处理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纪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件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需经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党总支书记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处理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是被信访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信访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情形的,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泄露信访举报人信息或者信访举报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信访举报的组织、人员的;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信访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十条 中心党总支受理纪检信访举报的联系方式如下:
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1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风险管理处
邮编:100846
来访请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风险管理处
举报电话:010-68207746
举报邮箱:shensu@idpc.org.cn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