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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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立项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项目立项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有关工作的实施规范》等文件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由中心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项目立项工作。

  第三条  涉密项目的立项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心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重点专项立项工作主要包括指南发布、申报、评审、立项批复和任务书签订等环节。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预评审和答辩评审,通过预评审的项目进入视频答辩评审阶段。

  第五条  立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立项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中心作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和科研安全主体责任,组织课题单位和参与单位按照中心要求开展项目申报、评审、任务书签订等工作。任务书签订要明确具体安全责任人、安全风险等级及承担单位安全管理履职尽责事项、安全实验承诺等。

  第八条  项目责任专家负责审核立项批复相关内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任务分解、阶段目标等任务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后,项目牵头单位应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提交《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申报书》(以下简称“预申报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正式申报书”)等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中心通过国科管系统受理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开展形式审查。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限遵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实行双岗复核。主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人员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中心汇总项目申报受理及形式审查情况,形成工作报告,经审定后,报送科技部备案,并通过国科管系统反馈审查结果。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中心制定包含预评审、答辩评审阶段的评审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一指南方向预申报项目数量若超过拟立项数量的4倍,中心需组织预评审,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正式申报阶段。预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拟立项数量4倍的,中心可不组织预评审,相关项目直接进入正式申报阶段。

  第十五条  中心在专家抽取和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自己应予以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且需回避同一指南方向的所有项目,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独立评审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抽取采用“选用分离”原则。中心从国科管系统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评审应注重发挥企业专家作用。预评审阶段,原则上每组参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答辩评审阶段,原则上每组参评专家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超过3人),并设1名组长。

  第十七条  预评审原则上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评审专家通过国科管系统在7天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中心审定后,报送科技部备案。中心通过国科管系统反馈评审结果,并发布正式申报通知。

  第十八条  在答辩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原则上采取视频评审方式。评审专家提前登录国科管系统预览申报书、提出并反馈问题;根据现场答辩情况独立开展评审,通过国科管系统对每个项目投票和打分,填写项目国拨经费建议数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专家组长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经费合议。对同一指南方向拟支持1-2项的项目,如存在“票数相同,分数相近”情况,中心现场启动专家二次投票,对“技术路线是否相同”进行判断,并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是否同时支持2项。

  第十九条  预评审及答辩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国科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一般为5天。

  第二十条  中心根据答辩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并报送科技部审核。

      第五章  立项公示及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中心根据科技部审核意见,对应公开的拟立项项目信息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

  第二十二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个立项项目选聘责任专家,为中心项目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三条  中心通过国科管系统反馈评审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立项通知。原则上,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六章  项目任务书审核及签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课题单位和参与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正式申报书、立项通知等编制项目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中心组织项目责任专家、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开展项目任务书审核。青年科学家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和预算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审核时一并开展预算审核,并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依据审核意见,及时组织课题单位、参与单位进行修改,经责任专家和中心审定后,通过国科管系统正式提交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中心按相关要求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当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和调整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