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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力支撑中心项目管理等主要业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评议作用,加强对专家的服务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中心委托参与相关项目管理、调查研究和咨询评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具体包括:中心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以及中心正式聘任和委托的责任专家和评审专家。

  

 

  第二章  专家库

 

      第三条  中心设立专家库,服务于中心项目管理等主要业务。专家库由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知识产权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年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和产业发展情况,掌握相关领域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本领域项目(课题)评审、检查、咨询和验收等工作;

 

      (四)身体健康,具备承担中心各项工作的自身条件;

 

      (五)没有违纪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原则上国家科技专家核心库中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入库;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原则上经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后,由中心审核入库。

 

      第五条  中心开展的项目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中心专家库或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具体遴选标准和要求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成员资格的;

 

      (二)以中心专家名义谋取私利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五)不能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保守项目秘密的;

 

      (六)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的;

 

      (七)因身体情况、业务发展方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的;

 

      (八)存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对中心承担的各领域业务管理工作和专业机构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具体包括开展国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及产业发展研究、对委托承担的各类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提供咨询评议,对中心专业化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知名技术、管理或经济发展的专家组成,下设若干分委会。

 

      (一)各分委员会专家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其中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二)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中心综合处,中心安排1至2名秘书协助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行业和产业发展情况。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聘任期间,如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员会工作,可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家委员会委举行的有关活动和获得相关信息、资料;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三)独立或联合承担中心委托的重大问题研究、咨询评议等工作;

 

      (四)对其他相关决策事项或工作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心相关规定和委员会章程等;

 

      (二)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并遵守保密和诚信相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研究、项目管理等委托工作,促进中心业务发展和工作有序开展;

 

      (四)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采用统一部署、分工协作的方式,通过会议讨论、集中评议、独立研究等方式,为中心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提供相关政策的研究报告等成果;

 

      (二)各分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章  责任专家

 

      第十五条  中心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实行责任专家制,每个项目(课题)设责任专家1-2名。每位责任专家负责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5项。

 

      第十六条  责任专家实行聘任制,任职期限为自聘任日期起至所负责管理的项目结束。

 

      第十七条  责任专家的选取、产生相关要求和程序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项目的任务合同书签订等工作,为项目(课题)立项提供技术层面的咨询建议;

 

      (二)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和中期检查等,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以及项目动态调整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对验收材料把关,为项目按时顺利通过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责任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和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的进行咨询、指导和服务;

 

      (二)遵守国家和中心保密制度,对所知悉的项目技术事项以及相关资料保密;

 

      (三)积极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咨询、论证和服务工作;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或与项目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指导、咨询、论证和服务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包括项目(课题)立项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监督检查专家、验收专家等。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相关评审、检查和验收等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联合单位所提供的书面和口头材料的评审权;

 

      (三)在评审、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相关评审、检查和验收等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评审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活动、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相关材料和内容;

 

      (三)评审专家应当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检查和验收等活动中提出的问题和质疑。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应该按照结构合理、回避和轮换等原则,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邀请等方式确定。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