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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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受理与评审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受理与评审工作,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以及中心相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共同委托中心管理的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的申报受理与评审工作,主要包括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以及答辩评审。

  

  第二章 受理及形式审查

  第三条  中心按照牵头组织单位发布的指南要求开展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受理汇总表》(附件1)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受理综合情况表》(附件2)。

  第五条  中心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每份申报材料由两位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主审、复核。主审人员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意见表》(附件3)并签字,复核人员负责审验核对并签字。

  第六条  形式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项目(课题)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推荐程序;

  2、申报材料完整性;

  3、项目申报(课题)单位相关资格条件;

  4、申报内容与指南的相符性;

  5、申报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比例与指南相符性;

  6、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相关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一)申报单位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资格;

  (二)申报手续不符合要求,申报资料不完整,申报书编写不符合规定;

  (三)对有配套资金要求的项目(课题),没有提供相应配套资金证明或承诺,或承诺配套的资金比例低于指南要求;

  (四)违反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情况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中心汇总项目(课题)申报受理情况,并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汇总表》(附件4)。

  第九条  中心审定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结果,确定申报项目(课题)评审清单。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中心按照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评审相关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按批准后的工作方案组织项目(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以项目(课题)申报为单位,一般采用会议答辩评审的方式举行,可根据情况安排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中心从国家科技项目管理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一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课题)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独立评审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如发现评审项目(课题)与本单位或本人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报告评审组组长,采取回避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课题)申报指南和评审工作的需要,中心组织成立若干评审专家组。每组专家不少于11人,其中含1~2名财务专家,并设置组长1名。同一类项目(课题)应安排在同一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对进入评审的项目(课题)逐个评审。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单位的现场陈述和答辩情况,独立投票和打分,并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5)。

  第十七条  中心对每个项目(课题)答辩评审结果进行核实、录入,形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评审专家评分汇总表》(附件6)。

  第十八条  每个项目(课题)的综合得分为(技术总分-技术最高分-技术最低分)/(技术评分份数-2)×0.8+财务平均分×0.2。对同一指南方向的多个课题,建议立项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课题申报,根据综合评审得分进行排序。如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情况,以技术加权平均分高者优先排序。按照每个项目(课题)的综合得分形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评审得分排序表》(附件7)。

  第十九条  中心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评审得分排序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各课题的拟定承担单位,形成评审工作报告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拟定承担单位汇总表》(附件8)。

  第二十条  中心将评审工作报告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拟定承担单位汇总表》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四章  风险监查

  第二十一条  中心根据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要求,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受理与评审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查,形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受理及评审阶段风险监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心在中心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投诉举报、意见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受理与评审产生的所有过程文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签订《专家保密承诺书》和《工作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9)。评审专家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项目(课题)评审相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以及评审有关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在评审过程中以及评审后向外界泄露与项目(课题)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受理汇总表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受理综合情况表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意见表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汇总表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

  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评审专家评分汇总表

  7.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评审得分排序表

  8.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拟定承担单位汇总表

  9.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受理阶段风险监查报告

  10.专家保密承诺书和工作人员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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