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国科办资〔2016〕6号)以及《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申报受理、评审工作有关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资函〔2015〕74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受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的重点专项申报项目的受理与评审工作。受理与评审包括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预评审,以及正式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答辩评审。
第二章 受理
第三条 中心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重点专项项目申报材料。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布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中心结束受理工作。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以寄出日邮戳为准。
第五条 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填写《XXXX重点专项××年度项目(预)申报材料受理登记表》(附件1)以及《XXXX重点专项XX年度项目(预)申报材料受理汇总表》(附件2)。
第三章 形式审查
第六条 中心应在指南发布后及时公布形式审查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并负责答疑。
第七条 形式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推荐程序;
2、申报材料完整性;
3、项目申报负责人及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4、申报内容与指南的相符性;
5、申报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构成比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1、申报项目推荐程序不符合指南要求;
2、申报材料不完整;
3、申报书编写不符合规定;
4、项目申报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资格;
5、项目申报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在国家科技诚信系统或本重点专项诚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中心对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XXXX重点专项XX年度项目(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意见表》(附件3-1),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填写《XXXX重点专项XX年度项目(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未通过情况反馈表》(附件3-2)。
第十条 中心汇总重点专项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结果,确定申报项目预评审清单。
第十一条 中心应在形式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项管理平台中填写形式审查意见表,并按科技部统一安排通过信息系统向项目申报者反馈形式审查结果。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中心按照项目评审相关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评审轮次,各轮评审方式、分组规则、专家人数,专家遴选标准,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打分规则和排序规则、每轮项目通过评审比例,评审阶段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中心确定评审工作方案后,报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局及资管司备案。按照审定后的工作方案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包括针对预申报书的预评审和针对正式申报书的答辩评审。预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但不要求项目申报者答辩;答辩评审原则上采取视频评审方式。中心可根据需要增加综合评议或综合咨询等其他评议环节。
第十五条 中心通过组织预评审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申报者,通过其提供详细的正式申报书,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预申报书申报数量不超过拟立项数量3倍的,可直接进行答辩评审。从中心通过专项管理系统通知申报者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日到正式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20天。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中心应及时将意见反馈项目申报者。
第十六条 预评审环节中,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每个专家评审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答辩评审环节的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并可邀请不超过3名特邀专家参与,包括海外专家、预评审专家和根据专项评审需要选取的其他高水平专家;每组专家评审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并全程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组织答辩评审时,中心将做好现场专家提问和申报者答辩组织工作,提问和答辩时间应保障充足。项目申报者对项目主要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团队优势等方面的简要汇报,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
第十八条 每位评审专家应对其评审的每个项目填写《重点专项项目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4)。
第十九条 对于会议评审的项目,中心负责对每个项目申报书的得分进行核实、录入,填写《重点专项项目评审综合意见表》(附件5);对于视频评审的项目,从专项管理平台中导出评审结果,形成《XXXX重点专项XX年度项目评审汇总表》(附件6)。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中评审任务分组、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评审意见汇总等主要环节,均应通过信息系统(专家库)操作。在每轮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中心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评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向项目申报者反馈评审结果应按照统一安排进行;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中心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并将拟立项清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审工作报告和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部。
第五章 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根据科技部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有关管理规定,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统一选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引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评审注重发挥企业专家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条件为,本人参与试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本人是被评审项目的申请负责人或参加人员;本人所在单位是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或任务(课题)承担单位;本人与被评审项目申请负责人或参加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专家本人声明回避的其他原因。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回避的原则为研究院所和企业集团回避到法人,大学回避到所在的学院(系)。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自己应予回避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参加视频或会议评审的专家名单,应在评审前24小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专家签署诚信承诺书,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项目申报者不得通过打招呼、托关系等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不得违反有关评审规则和工作纪律。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进行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风险监查
第二十六条 中心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各阶段工作手册,量化各项考核要求、设定工作程序、落实各项风险控制要求、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中心网站或国家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受理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