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专项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重点专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产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工作,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70号)、《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79号)等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明确专项项目参与各方的基本职责、过程管理的基本环节及要求,形成专项项目的过程管理体系。各环节的过程管理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注重发挥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四条  中心作为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对不同类型的任务实施分类精细化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规范有序。 中心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对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记录。

  第五条  中心设立专项总体专家组,依托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组,并从相关领域内遴选具有较深厚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构成,协助中心开展过程管理工作,为专项任务目标实现提供支撑服务。

  第六条  专项项目管理采用“项目专员+责任专家”的管理模式。项目专员从中心项目管理骨干中遴选,对专项项目过程管理负责;责任专家从专项总体专家组中遴选,为中心项目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设立科研财务助理;落实配套条件,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课题的组织及监督作用,主动配合中心过程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课题)任务的顺利实施及预定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课题研发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沟通,确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并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九条  在项目过程管理中,中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结合项目的特点,注重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创新,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果产出。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启动会、拨付年度预算、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择优、评估评测、动态调整、内部验收、年度报告、事项报告及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启动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签订项目任务书后1个月内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邀请项目责任专家、同行专家、中心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领导等,对照项目任务书进一步明确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评估项目实施方案和里程碑设置、落实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等,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报中心备案;项目启动会后中心应组织责任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预期评价,并作为项目过程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过程管理采用“里程碑”管理模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设立项目实施里程碑,明确交付物、交付时间、责任人、考核标准和方式,由责任专家审核确认;中心负责在里程碑节点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拨付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拨款工作,中心依据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任务和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年度资金拨付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项目专员根据需要可组织责任专家、总体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在重要节点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对各课题的任务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评估择优。对于立项过程中“同一指南方向、不同技术路线”予以同时支持的项目,根据择优评估结果确定项目的后续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评估评测。中心可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评测,评估评测结果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公布。

  第十七条  动态调整。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择优和评估评测结果是项目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中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均可提出调整建议。项目的延期、预算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需经批准后执行,并纳入项目管理档案。 项目终止。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经实践证明,研究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问题的;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的;任务书规定的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验收。内部验收是申请项目验收和开展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前提。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在项目到期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对各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内部验收,并将内部验收结论报送中心。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中心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年度报告须依据项目任务书及里程碑设置,内容包括:该年度项目及课题的总体执行情况、里程碑完成情况、主要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事项报告。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每6个月向中心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下6个月工作计划,按中心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成果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中心应积极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重视知识产权的获取与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为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四章 监督及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中心应定期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监督检查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视情况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所有项目参与单位均有义务配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责任主体应强化公开公示,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所有项目参与单位的履职尽责和绩效评估情况均应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配合监督评估开展情况及监督评估结果将作为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信用等级将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今后任务承担、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频次挂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信息均属信用管理范畴,中心将按照信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客观规范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当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和调整时,本规定将同步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