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管理任务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专项”)项目验收工作,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70号)、《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79号)、《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旨在客观考核项目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财务验收旨在客观审核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项目(课题)验收以重点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批复的项目(课题)任务书为主要依据;项目(课题)验收对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及对产业和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层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承担管理任务的重点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涉密项目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中心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条 重点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验收应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中心提出验收申请,中心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由验收专家组给出项目(课题)验收的综合评价,中心形成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由任务验收专家组和财务验收专家组组成,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任务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由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专家2人,确定1名组长。
第八条 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原则上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第十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视频会议、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任务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 项目(课题)验收中,除项目(课题)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责任专家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参与单位均应派出参与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参加验收。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按照“统一设计、同期验收”的原则,以“项目群”的方式进行验收,并注重评价相关项目(课题)之间衔接互动和成果集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点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方式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任务书要求对各参与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列入中心重点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提交验收材料,不得无故逾期。在此基础上,项目牵头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课题验收,中心在课题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中心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又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中心将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情况,中心制定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协同相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保障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中心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纸质版和光盘电子版各1份)。
(一)项目(课题)在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课题)验收报告、项目(课题)研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期限内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清单及证明文件、与项目(课题)考核指标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用户报告、毕业研究生清单和毕业论文首页复印件、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和其他补充材料。
(二)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分为“技术总结”、“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三个部分。 其中“技术总结”部分属于科技报告,着重从研究对象角度,论述各项研究任务的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技术信息,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项目(课题)验收后,“技术总结”部分将独立于验收报告作为科技报告,面向科研人员提供共享交流服务,内容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层次清晰,本领域的专业读者依据这些描述能重复调查研究过程、评议研究结果。 “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部分属于工作报告,着重从组织实施角度,论述项目(课题)实施的工作全部过程(含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人员等调整情况说明)、研究工作完成情况、知识产权产出、实施效果、组织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课题)研究报告是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课题)研究工作开展的过程,梳理核心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获取细节,技术研究工作的总结。项目(课题)研究报告不公开,用于内部归档。
(四)专利、论文、著作权和标准等成果必须是由项目(课题)参加人员在课题执行期内申请、发表、发布,内容与项目(课题)研究相符。应第一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五)第三方检测报告应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测试资质机构出具。没有可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测试,可由课题组编制课题测试大纲(包括测试方法、测试路线、测试标准、测试程序及测试结果),经专家论证完善后,交由有资质的机构测试,出具报告,或由见证专家签署测试意见书。论证和见证专家应由中心确定。 没有采取第三方测试或专家测试的应说明理由,应明确项目课题组自行测试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并由验收专家确认测试过程及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中心在收到验收申请书、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并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由具备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中心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课题),中心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商定验收具体安排,发出验收通知。
第十九条 任务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 财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查验相关会计凭证、听取汇报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验收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评价项目(课题)研究成果。如发现被验收项目(课题)在关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用户应用等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如实反映,并给出相对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意见。验收专家应独立做出项目(课题)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任务验收意见和财务验收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验收意见,由验收专家组长填写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下达验收结论。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按照 “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1.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2.因主观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四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实物等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或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务验收意见得分总分值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财务验收意见后1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意见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心,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中心将项目验收结论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技部备案。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将向社会公示,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信用体系。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条 中心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项目(课题)上报的科技报告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体系。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或验收后,发现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点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或验收后,如发现被验收项目(课题)用其他项目(课题)成果进行冲抵,则该项目(课题)以验收不通过处理,并追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或验收后,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重点专项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点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记入科研信用体系;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