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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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产发〔2017〕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科〔2016〕113号)等文件,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重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

  第四条 中心作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是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实现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概算编制

  第五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和测算,经审定批复的概算是控制专项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概算编制要收支平衡,收入来源包括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单位自有资金和社会资本等,经费支出包括各任务、各阶段经费支出之和,收入和支出应相等。

  第七条 重点专项概算的编制应该遵循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第八条 概算主要从任务和研发阶段两个维度编制,其中任务是主线,按专项、任务、子任务三个层次分解概算;研发阶段按照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集成、应用示范等分解。

  第九条 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概算周期应与专项实施周期一致。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经中心领导审批后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预算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预申报后,中心依据概算批复总额、单位申报数、科技部下发的支持强度建议数,提出预算申报指导数确定原则,依据该原则提出各项目的预算申报指导数,审核汇总后报科技部。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中心与预算评估机构签订预算评估委托业务书,开展预算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预算评估结束后,中心下发预算评估结果,将预算评估结果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按照预算评估结果重新编制预算。

    第四章预算批复与下达

  第十四条 在不超过专项概算批复总额的前提下,中心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的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重点专项的预算批复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制通知。

  第十六条 立项公示期结束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任务书(含预算书)以后,中心提出预算审核的方案,开展预算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中心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批复,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书)。

    第五章经费拨付

  第十八条 经费应按照批次拨付,同一项目一般为一年1-2次,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超前、预算执行良好、经费支出合理,项目承担单位向中心可单独提出拨付申请,经批准后单独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书)签订后,中心依据任务书(含预算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一个月内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拨款。

  第二十条 中心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拨付经费时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别拨付,并注明项目编号和费用类别。必要时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拨款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督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中心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费拨付过程中出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任务交叉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合同拨付经费,不得截留。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再次拨款时,可按照任务进度和经费执行进度相匹配的原则,直接费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定经费拨付的额度,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任务合同期限分年度平均拨付。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同一项目支持两家的,首次拨付经费比例不超过两家项目承担单位各自预算经费总额的15%,中期评估前不超过30%,中期评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七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中心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课题、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中心收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预算调整批复。预算调整事项需要财政部审批的,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中心。中心组织专项处开展清查处理工作,确认并收回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需要调配时,中心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章财务审计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中心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及验收工作,并协调财务审计及验收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在财务验收前,中心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都应纳入审计的范围,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中心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二条 中心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心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要求报送材料、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第四十五条 中心制定日常监督和中期评估计划,执行专项检查。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心应制定重点专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财务部分)模板和财务检查清单,并最终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财务部分)和财务检查的结论。

  第四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审核课题承担单位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中心。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第四十八条 中心应及时督促并收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报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四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中心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及时将有关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对于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中心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同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一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